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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仓石材销售香河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4日 点击数: 7249 次有效性: 永久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磊仓石材销售香河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适用规则第三条第六项第一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3年11月30日不予行政处罚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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