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4日 点击数: 6390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廊坊奥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涉嫌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未进行监测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法本条各项规定之一且未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2021.09.18 | 罚款叁万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