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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线上线下同执法,严惩重创抓“典型” 固安县查处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使用导致 非法排污案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3日 点击数: 5058 次有效性:

线上线下同执法,严惩重创抓“典型”

固安县查处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使用导致
非法排污案

 

案例提供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

办案单位: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

办案人员韩玉杰、赵伟跃

案例名称:固安县某家具厂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例类型: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当事人名称:固安县某家具厂

案情介绍: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全力贯彻“五步执法模式”充分发挥“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的作用。利用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平台分析研判,锁定高值区域精准执法,查获固安县某家具厂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12月16日,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利用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平台研判锁源,锁定执法检查区域和目标。在对固安县某家具厂进行检查时,该厂封边工序正在生产,工序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为“过滤棉+UV光氧催化+活性炭”。该污染防治设施总闸为开启状态,风机正在运行,进一步检查后发现该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催化机箱未运行。该厂检查时部分封边机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环节在正常使用周期内,废气收集管道严密无破损现象。经调查,UV光氧催化机箱未开启因线路老化破损跳闸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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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m2.5专家小组分析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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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检查UV光氧催化机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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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V光氧催化机箱内灯管未亮

案件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进行了立案,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廊(固安)环责改字[2021]32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廊环罚委固安[2021]8-2号),按照《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第1目规定裁量,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

典型意义:

一是优化执法力量。“非现场”执法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的“黑科技”,可以说是为一线执法插上了“翅膀”、装上了“天眼”。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设施辅助可以更加科学客观的了解企业治污情况,提高执法工作的严谨性。同时,“非现场”监管平台省、市、县三级联网,省、市对相关工作进行调整时,将直接应用到监管平台,县级执法人员需要强化业务能力,才能达标完成相关工作,从而执法力量得到进一步提升优化。

二是对企业形成震慑效果。以前单一现场执法方式难以深入了解企业生产、治污设备内部的运行情况,且无法实时做到监管,存在监管盲区和死角,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违法排污方式多种多样。自安装“非现场”监管设施后,企业生产治污情况实时传输,省、市、县三方联网,当出现异常问题时,监管系统会第一时间产生报警,实时传输到执法人员,提高了污染问题查处的时效性,同时为立案处罚提供数据支持。可以有效震慑污染企业,大量减少污染问题的发生。

三是有效促进相关工作开展。在大力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以来,相关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例如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通过运用分表计电、在线监控等“非现场”监管设施进行针对性执法,积极开展监督执法,实行差别化监管,注重帮扶整改,倡导企业自律。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规范现场执法检查程序,健全非现场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同时结合正面清单加强帮扶力度,指导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无事不扰、有事帮扶”。帮助企业健全自律体系,完善环保工作制度,规范环保运行台账,压实企业内部各层次的环保管理责任,有效促进企业主动治污、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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