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手机版

官方微信

扫一扫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关注

智能问答

关闭

典型案例-------三河市某彩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4日 点击数: 3485 次有效性: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提供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

办案单位: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

办案人员:苑本斌、王淑梅

案例名称:三河市某彩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例类型:涉气

当事人名称:吴某

案情介绍:2022年9月15日,三河市生态环境保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三河市某彩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工艺流程:下料-焊接-喷漆-成品,主要产品:彩钢板,主要产污环节: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焊接烟尘和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套污染治理设施为移动式除尘器和 UV光氧。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喷漆工序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电源处于开启状态,但控制模块所有指示灯及设备处于未运行状态。

案件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予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因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陈述全部违法事实并且为首次并及时的改正停止了违法行为,对该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七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不予处罚情形第(1)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2)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为防止该公司涉气环节私自生产,可能引起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涉气工序配电设施进行查封扣押七日。

典型意义:

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考虑部门企业经营困难的显示,特别是疫情影响下,为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体现了行政处罚教育与惩戒项结合的原则,为增强企业经营者的环保意识,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处罚不是目的,是为了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增强法治意识,不断提升守法能力,积极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图片1.png图片2.png

  • 相关报道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主办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维护 公安备案号:13100302000656号冀ICP备09048011号-3网站标识码:1310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