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上级交办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2日 点击数: 4632 次有效性: 永久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北京人民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 |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 2024年1月31日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