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点击数: 2832 次有效性: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廊坊鑫鸿海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 固化工序水帘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启,活性炭+ 催化燃烧设施正常开启,产生VOC废气直接经活性炭+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廊环办〔2021〕33号)中第二编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廊环办〔2021〕33号)中第二编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 | 2023年4月3日 | 罚款伍万元整 | 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