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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凯达利宝家具厂(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5日 点击数: 2819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香河县凯达利宝家具厂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适用规则第三条第六项第一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2023615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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