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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合鑫建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5日 点击数: 3615 次有效性: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大厂回族自治县合鑫建业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廊环办〔2021〕33号)中第二编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四章《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5月4日

罚款伍仟元整

执行完毕,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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