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5日 点击数: 3615 次有效性: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大厂回族自治县合鑫建业科技有限公司 |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廊环办〔2021〕33号)中第二编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四章《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3年5月4日 | 罚款伍仟元整 | 执行完毕,已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