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2日 点击数: 6946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大城县中途加油站(普通合伙) | 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2021年8月30日 | 罚款叁万圆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