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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宏旭肉类有限公司(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廊环罚委大厂〔2021〕9号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6日 点击数: 7277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宏旭肉类有限公司

需要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

2021年513

罚款贰拾万元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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