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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白洋桥北北红木家具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7日 点击数: 6497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大城县白洋桥北北红木家具厂

未依法进行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执行标准第(二)项第1目“初犯但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21年8月16日罚款壹万元整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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