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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荣祥保温材料厂

文章来源:现场检查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点击数: 7015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大城县荣祥保温材料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条第(八)项第1目“一年内没有同类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6月10日罚款伍万元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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