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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迎春玻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9日 点击数: 1165 次有效性: 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霸州市迎春玻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2024年9月28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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