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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正大石油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监督检查发布时间:2021年09月30日 点击数: 6384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大厂回族自治县正大石油有限公司

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2021/09/27

罚款叁万伍仟元整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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