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4日 点击数: 5703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廊坊鑫派食品有限公司 |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执行标准第(三)项第1目“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1)排放二类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2022年5月13日 | 罚款贰拾万圆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