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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利达弹簧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9日 点击数: 7635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廊坊利达弹簧有限公司涉嫌UV光氧催化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即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021年6月28日罚款:叁万园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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