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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水利局
廊坊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廊坊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地下水安全,按照省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土壤〔2020〕284号),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等五部门制定了《廊坊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水利局
廊坊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31日
廊坊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提出的“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推进落实《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水五十条”)、《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土五十条”)、《河北省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11号)的相关要求及《廊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廊发〔2020〕9号)、《廊坊市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廊水治领办〔2019〕79号)、《廊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廊政发2018〕4号)、《廊坊市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廊土治领办〔2019〕7号)等有关工作部署和相关任务,并根据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号)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土壤〔2020〕284号)的具体要求,保障地下水安全,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强化制度制定、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督察问责,推动完善市级牵头、县(市、区)、开发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选择典型区域先行先试,按照“分区管理、分类防控”工作思路,从“强基础、建体系、控风险、保安全”四方面,加快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监测体系,加强污染源源头防治和风险管控,保障全市水安全,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控制。持续开展廊坊市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和污染源监控体系,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全面掌握、动态评估地下水污染状况和成因。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促进我市地下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突出重点,分类防治。以扭住“双源”(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为重点,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严控地下水污染源。综合分析不同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污染源分布及典型特征,结合我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结果,识别优先治理的重点区域,分类指导,制定相应的防治对策,切实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问题导向,风险防控。聚焦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安全保障薄弱、污染源多且环境风险大、环境监测体系不完善、资金保障不足等问题,结合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特点,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明确责任,循序渐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领导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地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协调督导,保证任务责任落实到位。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建立水质变化趋势和污染防治措施双重评估考核制、“谁污染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责任追究制。统筹考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开展试点示范,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持续开展廊坊市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配合初步建立廊坊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到2021年底,完成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国控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到2025年,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统筹建立廊坊市地下水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基本完成廊坊市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全面掌握全市地下水污染状况;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明显改善,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到2035年,力争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地下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二、主要任务
主要围绕实现近期目标“一保、二建、三协同、四落实”:“一保”,即确保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二建”,即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三协同”,即协同地表水与地下水、土壤与地下水、区域与场地污染防治;“四落实”,即落实国家“水十条”和我省“水五十条”确定的四项重点任务,开展调查评估、防渗改造、修复试点、封井回填工作。
(一)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1.加强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
2020年底前,推进我市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提高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水平,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对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制定、实施地下水修复(防控)方案,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示范。对难以恢复饮用水源功能且经水厂处理水质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水源,应按程序撤销、更换。(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
落实《河北省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相关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要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各地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并组织实施。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风险源进行排查。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供水安全。(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待《河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编制印发后,按照省级规划的相关部署落实我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强化主体责任,细化落实国家水、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的相关要求,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明确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治理等具体要求,全面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1.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
2020年底前,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整合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强化监测实施主体责任,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制度。
2024年底前,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为基础,配合省直部门构建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完善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全面开展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构建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
2020年底前,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配合省相关部门基于河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构建河北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框架。2025年底前,配合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
3.强化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力量
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长期协作机制。依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强化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提升监测能力。(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1.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加快城镇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对合流制排水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减少管网渗漏;全面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推进城镇排水系统雨污分流建设,新建城区、扩建新区、新开发区规划审批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建设主体单位全面负责雨污分流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使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且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协同,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时,应纳入地下水的内容;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建设用地地块,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应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修复的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修复的内容。在防治项目立项、实施以及绩效评估等环节上,力求做到统筹安排、同步考虑、同步落实。(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3.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2021年底前,完成廊坊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2022年底前,完成县级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要求见附件1。2020年起,开展以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为主(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通过其他渗漏等方式非法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直接污染,或已完成土壤修复尚未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的防控工作,以及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场地修复(防控)工作。2021年起,全面开展修复(防控)工作。(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1.持续开展调查评估
自2020年起,在河北省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组织完善廊坊市“双源”清单,开展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和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补充完善廊坊市“双源”清单填报工作;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廊坊市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受,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防渗改造
2020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双源”清单,开展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防渗措施效果评估,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聚集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等区域,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开展必要的防渗处理。2020年底前,在完成544座加油站、2211个地下油罐防渗改造的基础上开展督导核查和“回头看”,加油站防渗改造核查标准见附件2。(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
3.开展修复试点
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技术要求见附件3。2021年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清单内污染场地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跟踪检测和风险管控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开展封井回填
2020年起,在开展报废钻井排查登记的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封井回填工作。钻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要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2021年起,全市全面开展封井回填工作。(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试点示范
2020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在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基础上,选择报送1-2个防渗改造试点区,1-2个报废钻井封井回填试点区,1-2个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区。2020年底前,我市择优报送1-2个防渗改造试点区,2-3个报废钻井封井回填试点区,1-2个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区,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示范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报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评审。按照统一计划和要求,生态环境部将对试点示范区人民政府适时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安排的参考依据,对评估优秀的示范区通报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示范区要求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结束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区资格。2021-2025年,试点示范区根据需要再作安排。(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部门责任
推动完善市级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部门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长期协作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评估指导,形成“一岗双责”、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机制、强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横向部门间联动,综合运用土地监管、环境执法、农业执法、环境安全保卫等手段,督促责任主体切实担负起污染防治责任。强化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纵向联动,发挥综合监督职责,形成运行顺畅、高效有序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大检查,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乡镇下移,实行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巡回执法,严厉查处地下水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行政、刑事司法衔接,密切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协作,完善案件侦办、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创新政策、拓展融资、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推动建立地方政府引导、企事业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保障资金投入,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调动企业积极性,确保污染防治任务按时完成。(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四)科技支撑、技术引进、培养专业队伍
通过各级各类科技计划,整合科技资源,加快研发地下水污染环境调查、监测与预警、污染源治理与重点行业污染修复等技术,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科技支撑水平。针对我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需求,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发布推广技术目录,发展壮大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产业。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优化和整合专业支撑队伍,建立廊坊市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能。(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科普宣传、舆论引导、鼓励公众参与
综合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广播、报刊等媒体,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重要环保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普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地下水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治的重要性,增强公众地下水保护的危机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地下水环境的良好氛围。依托多元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全民科学素质体系。(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
(六)落实责任、加强督查、确保任务完成
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地方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快治理本地区地下水污染突出问题,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监督考核。
落实“谁污染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的企业责任。重点行业企业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维护运行、日常监测、信息上报等工作任务。
加强督察问责,落实各项任务。市土壤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职责的有关地方开展督导检查,倡优纠劣,强化问责,督促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土壤办,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要求
2.加油站防渗改造核查要求
3.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技术要求
4.廊坊市地下水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表
附件1
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要求
一、工作内容
综合考虑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脆弱性、污染状况、水资源禀赋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保护区、防控区及治理区。
二、工作范围
以省、市、县行政区为评估范围。
三、工作流程
(一)收集资料。根据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脆弱性、功能价值、污染现状评估的指标体系,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并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工作。
(二)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脆弱性和功能价值的指标体系评估。根据资料分析结果,采用各指标体系的评估方法,开展地下水污染源荷载分区、地下水脆弱性分区、地下水功能价值分区等工作。
(三)地下水污染现状评估。根据地下水质量目标、标准限值、对照值(或背景值)开展地下水污染现状评估,评估指标主要是“三氮”、重金属和有机物等污染指标,形成污染分布图。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根据地下水使用功能、污染现状评估结果、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脆弱性等,划分为保护区、防控区、治理区,提出针对性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具体划分技术方法见《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附件2
加油站防渗改造核查要求
一、适用范围
全国31个省(区、市)的加油站。优先筛选原则:
(一)清单中已经完成改造的加油站;
(二)建站15年以上的加油站;
(三)周围存在饮用水源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
二、主要任务
对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加油站在役油罐防渗漏改造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4)、《钢—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埋地储油罐》(JC/T2286)、《加油站用埋地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工程技术规范》(SH/T3177)和《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水体函〔2017〕323号)等要求,核实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油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作的情况。
三、核查方式
(一)现场核查。填写加油站基础信息表,并核查双层罐和防渗池的防渗漏设备安装和运行情况。
(二)资料核查。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施工方案、施工图纸、验收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备案)文件、施工影像资料等。
(三)质询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及时对存疑的问题进行质询,要求被核查对象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附件3
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技术要求
一、清单筛选范围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场地。
二、清单筛选原则
(一)由于污染场地造成周边水源受到污染的;
(二)已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发现确为人为污染且健康风险不可接受的;
(三)发生过地下水污染事故或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清单公布方式
各省(区、市)要在相关网站或公共信息平台上逐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
四、公布内客
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场地名称、所属区县、调查边界及面积、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超标情况、修复(防控)目标、整治措施及进度,主动接受监督。
附件4
廊坊市地下水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表
主要任务 | 具体工作要求 | 时限要求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
(一)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 1、加强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 | ①推进我市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提高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水平,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排污口。针对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制定、实施地下水修复(防控)方案,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示范。 | 2020年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②对难以恢复饮用水源功能且经水厂处理水质无法满足供水标准要求的水源,应按程序撤销、更换。 | 持续推进 | ||||
2、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 | ①落实《河北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相关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 | 2020年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 | |
②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要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 | 持续推进 | 市水利局 | |||
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各地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并组织实施。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④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完成对可能影响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风险排查。 | 2020年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 | ||
⑤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 持续推进 | 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
(二)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 待《河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编制印发后,按照省级规划的相关部署落实我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 |
(三)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 1、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 | ①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整合全市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强化监测实施主体责任,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制度。 | 2020年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②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为基础,配合省直部门构建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完善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全面开展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 | 2024年底前 | ||||
2、构建河北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 | ①按照我省统一部署,配合省直部门基于河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构建河北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框架。 | 2020年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
②配合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 | 2025年底前 | ||||
(三)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 3、强化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力量 | 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长期协作机制。依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强化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提升监测能力。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 |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1、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①加快城镇老旧污水管网整改力度,对合流制排水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减少管网渗漏;全面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推进城镇排水系统雨污分流建设,新建城区、扩建新区、新开发区规划审批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建设主体单位全面负责雨污分流建设。 | 持续推进 | 市住建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协同,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时,应纳入地下水的内容;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建设用地地块,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应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修复的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修复的内容。在防治项目立项、实施以及绩效评估等环节上,力求做到统筹安排、同步考虑、同步落实。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 |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3、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①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2021年底前,完成廊坊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2022年底前,完成县级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 | 2020年-2022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②开展以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为主(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通过其他渗漏等方式非法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直接污染,或已完成土壤修复尚未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的防控工作,以及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场地修复(防控)工作。 | 2020年起 | ||||
③全面开展修复(防控)工作。 | 2021年起 | ||||
(五)推进重点污染源防控 | 1、持续开展调查评估 | ①在河北省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组织完善廊坊市“双源”清单,开展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和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 自2020年起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②补充完善廊坊市“双源”清单填报工作。 | 2020年底前 | ||||
③基本完成廊坊市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 2025年底前 | ||||
④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受,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 | 持续推进 | ||||
(五)推进重点污染源防控 | 2、开展防渗改造 | 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双源”清单,开展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防渗措施效果评估,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聚集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等区域,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开展必要的防渗处理。 | 2020年起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市商务局 |
②在完成544座加油站、2211个地下油罐防渗改造的基础上开展督导核查和“回头看”。 | 2020年底前 | ||||
3、开展修复试点 | 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 | 2020年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清单内污染场地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跟踪检测和风险管控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治理修复。 | 2021年起 | ||||
4、开展封井回填 | ①在开展报废钻井排查登记的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封井回填工作。钻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要督促工程所有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项治理和修复。 | 2020年起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②全市全面开展封井回填工作。 | 2021年起 | ||||
(五)推进重点污染源防控 | 5、开展试点示范 | 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在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基础上,选择报送1-2个防渗改造试点区,1-2个报废钻井封井回填试点区,1-2个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区。 | 2020年10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我市择优报送1-2个防渗改造试点区,2-3个报废钻井封井回填试点区,②1-2个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区,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示范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报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评审。 | 2020年底前 | ||||
③试点示范区根据需要再作安排。 | 2021~202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