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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永乐加气混凝土制品厂(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廊环罚委大厂〔2021〕7号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7日 点击数: 6965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大厂回族自治县永乐加气混凝土制品厂

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现场进行装卸作业过程中排放大量黑烟

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予处罚。

2021年513

罚款伍仟元整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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