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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利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上级交办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7日 点击数: 3085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河北利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自由裁量权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第44号判定标准的规定。2023年11月16日罚款:叁万元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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