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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鑫环奥电动车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9日 点击数: 3187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大城县鑫环奥电动车有限公司大城县鑫环奥电动车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自由裁量权依据:《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五)项第1目“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且持续或累计时间3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9月18日罚款叁万伍仟圆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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