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2年10月31日 点击数: 2553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宇极(廊坊)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一编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2022年10月13日 | 罚款叁万元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