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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聚维机械设备厂(不予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日常检查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3日 点击数: 7543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大城县聚维机械设备厂涉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鉴于该厂为初次违法,且主动清除喷漆痕迹,清理灌装自喷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适用规则第六项第(1)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3年9月9日不予行政处罚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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