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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巨环保科技廊坊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4日 点击数: 6524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万巨环保科技廊坊有限公司涉嫌从事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未向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条执行标准第(一)项第1目“相关单位依照笨条例规定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3年8月31日罚款柒仟伍佰元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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