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4日 点击数: 7714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万巨环保科技廊坊有限公司 | 涉嫌从事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未向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条执行标准第(一)项第1目“相关单位依照笨条例规定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2023年8月31日 | 罚款柒仟伍佰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