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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旭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8日 点击数: 5961 次有效性: 长期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香河旭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1、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3、通过旁路、暗管偷排污染物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2024年7月18日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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