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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廊坊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出台背景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净土保卫战,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深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参照国家、省关于“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了《廊坊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过程中,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会,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廊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