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9日 点击数: 6562 次有效性: 永久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香河县五百户人民政府 |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的规定,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土壤类)序号105,1、对环境影响程度中“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取值30%;2、对违法频次中“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对整改情况中“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3%;4、对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中“配合检查的”取值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中“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值0%;综合考虑对该企业罚款7.6万元整。(30%+5%+3%)×20万=7.6万 | 2024年3月29日 | 罚款柒万陆仟元整 | 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