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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佳铭家具厂(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7日 点击数: 9998 次有效性: 永久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香河县佳铭家具厂

 

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6“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建议对该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2024517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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