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7日 点击数: 4708 次有效性: 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大城县望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涉嫌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适用规则第三条第7项第(1)目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 2024年1月16日 | 不予行政处罚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