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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北辰供热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监督检查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7日 点击数: 5757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大厂回族自治县北辰供热有限公司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廊环办〔2021〕33号)中第一编第三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廊环办〔202133号)中第一编第三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2021年12月15日

罚款贰万元整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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