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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轩豪家具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0日 点击数: 2796 次有效性: 永久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香河县轩豪家具厂

擅自拆除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案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处罚依据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

20231020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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