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手机版

官方微信

扫一扫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关注

智能问答

关闭

天津鸿安信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乡镇网格员举报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9日 点击数: 3806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天津鸿安信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鸿安信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自由裁量权依据:《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条执行标准第(六)项第4目“转移超过100吨的,或者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2023年8月23日罚款捌拾伍万圆整已送达


  • 相关报道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主办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维护 公安备案号:13100302000656号冀ICP备09048011号-3网站标识码:1310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