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9日 点击数: 7285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廊坊风正仪器仪表配件有限公司 | 涉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 2023年8月7日 | 罚款柒仟陆佰伍拾圆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