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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雁强家具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3日 点击数: 4747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香河县雁强家具厂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2023628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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