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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鑫鸿海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点击数: 4919 次有效性: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廊坊鑫鸿海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固化工序水帘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启,活性炭+ 催化燃烧设施正常开启,产生VOC废气直接经活性炭+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廊环办〔2021〕33号)中第二编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廊环办〔2021〕33号)中第二编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

2023年4月3日

罚款伍万元整

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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