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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源山炉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0日 点击数: 2678 次有效性:

大城县源山炉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自由裁量权依据:《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五)项第1目“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且持续或累计时间3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023年2月14日罚款叁万元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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