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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辉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日常检查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4日 点击数: 4099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大城县辉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河北色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第44号表的判定标准规定。2023年11月21日罚款叁万元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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