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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三河市某水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 点击数: 3852 次有效性: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提供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

办案单位: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

办案人员:于波、赵双华

案例名称:三河市某水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案例类型:未按照规定报批环评审批文件

当事人名称:李某

案情介绍2022年10月三河市人民法院对三河市某水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处罚金额919.256328万元加上加处罚款共计1838.512656万元,至此该水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案已办结结案。

案情回顾:2019年5月8日,三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三河市龙源水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潮白河大堤东侧、兴都村西北,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工程项目是2003年12月1日由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批复建设(冀开表[2003]167号),2008年11月27日通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验收(冀环验[2008]263号)。该公司是事业单位,由政府出资运行。污水处理厂最大处理能力5万立方米/日,主要收集处理燕郊高新区的生活污水,无工业废水。污水处理主要工艺:SBR处理工艺。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东侧新建的一座5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工程已经完工,工程占地60亩,该公司无法提供东侧新建项目的环评文件。该公司提供了《西5万吨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工程总金额383023469.91元。

案件处理结果: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三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作出处行政处罚919.256328万元。调查取证过程中,该公司提出,2017年廊坊市政府给三河市政府下达了关于该污水处理厂新建项目的会议纪要,也提供了容错免责机制和容缺预审机制,三河市政府也将该容错免责机制和容缺预审机制下达至燕郊高新区市政管理局,可以边施工边办理手续。但由于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新建项目已完工,仍不能提供环评审批手续,故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我局于2020年2月将该案件移交至三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案件已于2022年10月执行完毕,执行标的为处罚金额919.256328万元加上加处罚款共计1838.512656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以案练兵规范执法。我市环境执法人员注重平时案件的办理,规范执法程序,通过办理案件提升环保执法人员在平时检查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二是以案促企主动守法。在立案之后,我局积极跟进案件进程,责令企业停产改正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快整改,及时开展后督查。这体现行政处罚不是主要目的,而是督促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三是以案释法全民普法。对全市企业杜绝未批先建起到很好的示例和指导作用,提升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同时以典型案例向广大群众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相关法律,生动形象的将普法用法相结合。

本案中,违法当事人加处滞纳金,目的之一是为弥补逾期不履行行政征收所导致的损失,另一更重要的目的是通过加处滞纳金的方式督促违法者尽快履行义务,并产生惩戒、警示和教育他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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