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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石家庄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土石方销售作业项目)拒不整改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8日 点击数: 3525 次有效性:

石家庄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土石方销售作业项目)

拒不整改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案例提供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

案例名称:石家庄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土石方销售作业项目)拒不整改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件类型:拒不整改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当事人名称:石家庄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土石方销售作业项目)

案情介绍:2022年3月30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土石方销售作业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厂区共 3处砂石裸土料堆,1处料堆已苫盖,体积约3000方,2处料堆的防尘滤网未全部进行苫盖,体积约为10000方,该企业涉嫌未规范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2年3月 30日对该公司下达《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叁万壹仟元。2022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复查,厂区内2处料堆仍未规范进行苫盖,该公司未整改。石家庄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土石方销售作业项目)涉嫌拒不整改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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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结果:1、根据《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相关证据,执法人员认为石家庄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土石方销售作业项目)存在拒不整改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2、石家庄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土石方销售作业项目)未规范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执行标准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叁万壹仟元;4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复查,厂区内2处料堆仍未规范进行苫盖,违法行为未整改,该企业拒不整改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4月2日,共计3天。3、2022年6月28日对该企业下达《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处罚款玖万叁仟元。4、2022年6月28日,该企业已自觉履行罚款缴纳。2022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再次进行复查,该企业厂区内的砂石裸土已全面苫盖,违法行为已整改。

典型意义本案适用法律准确,处罚程序合法,违法事实认定清楚,使按日连续处罚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和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改善环境的强有力手段。通过本案,实现过罚相当,对企业起到警示作用,进而促使企业达标排放,推进企业守法,提高环境执法的威慑力、权威性,从而引导和督促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今后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将加强对企业关于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警示和教育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建设,发展绿色、生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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