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手机版

官方微信

扫一扫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关注

智能问答

关闭

典型案例——大城县查处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8日 点击数: 4737 次有效性:

大城县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提供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办案单位: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办案人员:李振雷、马东华

案例名称:河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例类型: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当事人名称:河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22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对河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氟化物、氯化氢、二氧化硫、二噁英自动监测频次不能满足排污许可证副本自行监测频次和监测因子要求,涉嫌未按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进行自行监测。2021年12月10日,大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该公司主要生产销售铝棒、铝锭,排污节点为反射炉和铸模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为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噪声废气治理设施为布袋除尘器+脱硫塔+15米排气筒。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承认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进行自行监测。

案件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且未及时更改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大城县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6万元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制度,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应当依法持证排污,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要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作为执法重要工作内容,严查无证排污和违证排污。通过运用在线监测系统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环境执法部门必须拥有更高的专业性与敏感度,对在线监测数据的监控要上紧发条本案通过现场测定快速发现问题,固定案件证据,实现问题溯源,对排污企业实施“无死角”监督管控,对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的精准打击。

  • 相关报道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主办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维护 公安备案号:13100302000656号冀ICP备09048011号-3网站标识码:1310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