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4日 点击数: 4799 次有效性:
大厂回族自治县金盾门业有限公司涉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案件
案例提供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局。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局。
办案人员:刘宝存、安洪磊、张建东。
案例名称:大厂回族自治县金盾门业有限公司涉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
案例类型:涉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案件。
当事人名称:大厂回族自治县金盾门业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2023年3月8日17时30分,我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分表计电系统发现该企业用电量异常,当时处于启动橙色预警期间,该企业应该停固化、涂胶合扇工序(1台加热炉,1台固化炉)(共2台),停焊机2台(共4台),停喷涂工序(静电喷涂机1台)(非溶剂型涂料),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我局执法人员立刻向领导报告,并由领导派员火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2023年3月8日18时20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建设地点位于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冯兰庄村西,企业四至范围:项目东侧为养殖场,南侧为路,西侧为空地,北侧为空地。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年产防盗门8000樘、防火门8000樘、金属制品20000平方米项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固化炉处于生产状态,未落实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大厂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涉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中一台固化炉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3日,时间从2023年3月8日到2023年3月10日止,查封设备存放于大厂回族自治县金盾门业有限公司固化车间。立案号:廊环委(大厂)【2023】2号。
案件处理结果:通过调查该企业现场情况和询问企业负责人,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固化炉处于生产状态,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行为属实,违反了《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廊环办〔2021〕33号)中第二编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五章《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三)橙色预警(Ⅱ级)期间,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五万以上七万以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固化车间内一台固化炉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 日(时间从 2023 年 3 月 8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大厂回族自治县金盾门业有限公司固化车间内 。
典型意义:该案例“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涉及到2023年3月4日16时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该企业涉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分表计电系统发现该企业用电量异常,利用日常非现场执法手段对现场违法行为进行锁定。
针对此类环境法问题,执法在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企业监管的同时,日常无事不饶,违法必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