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0日 点击数: 6623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徐宝合 | 涉嫌无环保设施直排 | 2021年10月20日,大城分局执法人员到留各庄镇文香村西陈宝迎铁件加工点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主要以加工铁件除油为主,主要生产原料为铁件、散煤,主要生产设备有自制小铁桶1个。该加工点负责人陈宝迎承认在加热过程中使用燃煤,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烟气直排。该加工点负责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处理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2021.6.8 | 行政拘留5日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