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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爱民无环保治理设施直排案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9日 点击数: 7837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胡爱民无环保治理设施直排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的规定。2021.10.25行政拘留5日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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