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3日 点击数: 6211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香河县成林家具厂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2021年9月9日 |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