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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天昊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7日 点击数: 6522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廊坊天昊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者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未进行监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执行标准第二项第1目“两年内有1次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2021年8月16日罚款叁万元整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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