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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永

文章来源:大城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案件移交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3日 点击数: 7143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刘志永未依法进行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执行标准第(二)项第1目“初犯但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1年7月16日罚款壹万圆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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