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5日 点击数: 7167 次有效性:
张国兴 |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到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到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2021年7月12日 | 罚款叁仟肆佰肆拾圆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