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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蓝联泡沫玻璃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监督帮扶组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2日 点击数: 7021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河北蓝联泡沫玻璃有限公司物料堆场未落实扬尘治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021年6月30日罚款(大写)叁万元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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