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2日 点击数: 7197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廊坊满仓打包带有限公司 | 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即排放污染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的规定。 | 2021年6月28日 | 罚款:叁万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