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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企正保温材料厂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7日 点击数: 1296 次有效性: 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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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擅自闲置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控制装置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2024年9月25日罚款:伍仟元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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