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7日 点击数: 1296 次有效性: 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大城县企正保温材料厂 | 涉嫌擅自闲置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控制装置 案 |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 2024年9月25日 | 罚款:伍仟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