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5日 点击数: 5123 次有效性: 永久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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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 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本年度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9“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但已按要求开展自行手工监测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 2024年8月5日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已整改 |